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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等几项议事规则的通知
2012-03-20 15:45 dwgzb 

中共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兰资环院党发〔2011〕34号


关于印发《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等几项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院属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了适应学院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更好地遵循几类重要会议的规则,进而提高会议的权威性和会议的效率,学院党委对原先制定的几项会议议事规则作了修订完善,现将《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办公例会规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系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系务会议事规则》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制度   印发   通知

抄送:院领导成员

党委办公室         2011年9月6日印       共印10份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党委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高校工委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支持院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各分管领导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分管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制定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实施措施;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考核、奖惩及各部门人员编制;审定学院发展规划。

(三)审定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年度物资采购计划、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修缮项目及其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审定年度经费预算外追加的大额度支出。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考核、党政纪处分和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讨论决定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院、系两级领导班子建设,研究决定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落实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六)研究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七)研究决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审定院级以上重大表彰及对严重违规违纪职工的处理。

(八)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党的统战工作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对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讨论党委成员认为需提交党委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会采取不定期制,一般情况下将需要研究的若干事项汇总提交会议讨论;有紧急议题需要及时审议时,党委书记可以决定临时召开党委会。

第六条 党委会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第七条 根据会议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相关议题结束后,列席人员应立即离会。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八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提出,由会议召集人审定。列入议题的内容由主管领导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党委工作部(党委办公室)协助安排,一般应在会前提供有关资料。对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及有关资料,党委工作部(党委办公室)应提前送达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九条 对于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议题,党委成员要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会议召集人和分管领导在会前要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进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提请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对临时动议的议题,会议主持人可裁定为下次会议的议题。讨论干部任免、调动,必须按干部管理的程序办事,不能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事,应当一事一议。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与会人员的发言并提出决策意见进行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形式。会议做出决议或决定时,以到会党委委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十二条 要倡导和发扬民主作风,对讨论的问题,到会每个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示明确态度。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可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由会议召集人征求意见。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分歧较大时,除在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直系血亲、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的议题时,有关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会对讨论研究的问题做出决定之后,要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逐项明确给有关党委成员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党委会由党委工作部(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发至党委成员和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党委会决议、决定或需传达的事项,经会议同意,可以在党内通报或对外公布。对外通报或公布应以会议形成的正式文件为准,除此之外的内容均不得向外传播和泄漏。

第十八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应由会议召集人或党委工作部负责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查

第十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院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党委成员根据分工负责贯彻落实,不得拖延推诿。对会议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的,可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以集体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由分管院党委成员提请党委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党委书记征求党委成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会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院内媒体及时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与此相关的规则即行废止。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务会是在党委领导下,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的重要会议。院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院务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上级有关行政工作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落实的意见及措施。

(二)根据党委会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决定,研究制定具体落实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研究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

(三)组织实施教学改革、科技改革、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医疗卫生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研计划和医疗卫生及后勤服务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四)讨论落实建立以院长和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五)健全教学、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及有关福利待遇问题。

(六)听取院属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审议决定教学科研、学生、人事、财务、外事、科技产业、医疗卫生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业务性工作。通报交流学院行政工作。

(七)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会议中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处理必须由院务会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四条 院务会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学院行政领导参加,可邀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院务会采取不定期制,一般情况下将需要研究的若干事项汇总提交会议讨论,有紧急议题需要及时审议时,院长可以决定临时召开院务会,

第五条 院务会应有三分之二应到会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第六条 根据会议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相关议题结束后,列席人员应即离会。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院务会议题由院长和相关议题的主管领导成员提出,由会议召集人审定。列入议题的内容由主管领导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学院办公室协助安排,一般应在会前提供有关资料。对需要提交院务会研究的议题及有关资料,学院办公室应提前送至参会人员。

第八条 对于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议题,会议召集人和分管领导在会前要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进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对临时动议的议题,会议主持人可裁定为下次会议的议题。

第五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与会人员的发言并提出决策意见进行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形式。会议做出决议或决定时,以到会院领导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十一条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所讨论的问题,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示明确态度。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分歧较大时,除有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院领导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直系血亲、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的议题时,有关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四条 院务会对讨论研究的问题做出决定之后,要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逐项明确给有关人员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院务会由学院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发至学院领导成员和相关部门。对会议决定需要行文的,会后由学院办公室及时拟稿,并由院务会主持人签发。

第十六条 院务会决议、决定或需传达的事项,经会议同意,可以在学院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对外公布。对外通报或公布应以会议形成的正式文件为准,除此之外的内容均不得向外传播和泄漏。

第十七条 应到会而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应由会议召集人或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查

第十八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院务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学院领导成员根据分工负责贯彻落实,不得拖延推诿。对会议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的,可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以集体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由主管院领导成员提请院务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院长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务会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院务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校内媒体及时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既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又保证决策及办事的高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对学院日常行政工作进行处理的会议。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具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指示,执行党委会、院务会的决定决议。

(二)组织落实学院发展规划,研究决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处理需要院长、副院长协调的问题。

(四)听取系(部)、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并就其请示的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五)研究决定教学、科研、管理和对外服务方面的具体问题。

(六)组织实施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后勤服务队伍建设方案,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七)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研究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处理上级部门、学院党委安排的其它工作和其它有必要研究讨论的问题。

(九)研究学生管理和学生教育方向的大问题。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与议题有关的主管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院长办公会实行不定期制,可根据实际需要即时召开。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院长和相关问题的主管领导提出,由会议召集人审定。列入议题的内容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学院办公室协助安排,一般应在会前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

第七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与会人员的意见并作出会议决议。

第八条 对所讨论的问题,与会每个成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示明确态度。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分歧较大时,除有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决定。

第九条 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直系血亲、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的议题时,有关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对讨论研究的问题做出决定之后,要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逐项明确给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由学院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发至学院领导成员和相关部门。对会议决定需要行文的,会后由学院办公室及时拟稿,并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二条 对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不得拖延推诿。对会议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由主管院领导提请院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院长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办公例会议事规则

为了明确学院办公例会的任务、程序和要求,提高会议及办事的效率,检查督促办公会议安排工作的完成情况,保证会议决定事宜的贯彻落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例会属于党委、行政办公会。

第二条 会议时间与地点。

1.会议时间:办公例会一般定为每周一上午10:10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亦可临时召开或变更会议召开时间。

2.会议地点:办公楼会议室。

第三条 主持人与出席人:办公例会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出席,院属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要求上述单位部门的副职参加。

第四条 会议程序与内容。

1.由上周副总值班通报上一周值班情况。

2.学院办公室主任通报上次办公例会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简要汇报上一周本部门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本周工作安排。

4.各分管领导成员通报情况,并就各自分管的工作作出安排、提出意见和要求,也可对全面工作和其他领导成员分管的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5.党委书记通报有关情况并提出相关要求。

6.院长或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通报有关情况,并侧重对学院当前工作的具体问题做出指示,并安排下一周工作。

第五条 会议材料。

1.会前材料

会前材料主要包括总值班内部通报、会议任务落实情况汇报等材料。总值班内部通报由总值班、副总值班主持拟写,在会议召开前印发至院领导成员;会议任务落实情况汇报材料由相关分管领导成员或院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拟写,在会议召开前(前周五)报至办公室主任处,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向会议通报工作执行情况。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部门也可编发专项工作内部通报。

2.会后材料

会后材料主要包括行政公文、工作简报、纪要等材料。工作简报由院办公室主持撰写,在每周二下午之前印发至院领导及院属各部门;会议通过的需上报下发的文件按发文程序办理,需撰写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或指定部门负责拟写,办公室核发。

第六条 会议任务的督办与落实情况反馈。会议任务执行情况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向会议汇报上周例会安排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及反馈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在会前(周五)报至办公室主任处。

第七条 其他要求。

1.参会人员无特殊理由,不允许请假。

2.会前、会后形成的所有材料要整理存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系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系党总支委员会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二级院、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规定,但鉴于我院实行党总支书记与系主任同一人担任的实际,因此,系里讨论研究党的工作即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系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决议、指示,研究决定本系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研究制定党总支的工作计划。

(二)根据学院党委的安排要求,讨论研究系党总支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下属党支部的设置意见,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各项工作。

(三)根据学院党委的安排要求,讨论研究本系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及落实措施。

(四)讨论研究本系师生中的发展党员及党支部和党员的评优工作。

(五)研究系共青团组织、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推荐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

(七)讨论推荐向学院上报的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讨论并提出对违纪党员、职工、学生的处理或处理意见。

(八)讨论研究其他需要由党总支会议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系总支委员会由总支书记或受总支书记委托的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总支委员参加。总支委员会会议采取不定期制,一般情况下将需要研究的若干事项汇总提交会议讨论;有紧急议题需要及时审议时,总支书记可以决定临时召开。

第六条 总支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第七条 根据会议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相关议题结束后,列席人员可离会。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由总支书记或总支委员提出,由总支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除临时召集外,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应提前通知总支委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对于涉及本系重大问题的议题,会议召集人在会前要与有关方面充分进行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对临时动议的议题,会议主持人可裁定为下次会议的议题。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应一事一议。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与会人员的意见并形成会议决定进行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形式。会议做出决议或决定时,以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十二条 会议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讨论的问题,到会每个总支委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示明确态度。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分歧较大时,除有紧急情况,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或请示院党委后再作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直系血亲、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的议题时,有关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五条 总支委员会对讨论研究的问题做出决定之后,要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逐项明确给有关成员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总支委员会由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发至总支委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总支委员会决议、决定或需传达的事项,经会议同意,可以在总支内通报或对外公布。对外通报或公布应以会议形成的正式文件为准,除此之外的内容均不得向外传播和泄漏。

第十八条 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查

第十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总支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总支委员根据分工负责贯彻落实,不得拖延推诿。对会议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的,可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以集体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由分管委员提请总支委员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总支书记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予以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一条 总支委员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必要时应及时向院党委报告。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后,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院内媒体及时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系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院二级系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既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又保证系主任负责制的执行,使系领导成员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各系议事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二级院、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规定,但鉴于我院实行系主任与党总支书记同一人担任的实际,因此,系里讨论研究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即召开系务会议,并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系务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讨论本系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本系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向学院上报的请示报告及工作总结。

(三)讨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研究讨论对预算经费的使用、管理。

(五)讨论审定本系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研究处理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及其它应由系务会讨论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四条 系务会由系主任或系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副主任参加。系务会采取不定期制,一般根据所提交会议的议题而定。必要时系主任可决定临时召开。

第五条 系务会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第六条 根据议题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系务会议题由系主任、副主任提出,由系主任确定。除临时召集外,会议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会议召集人在会前要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进行协商,形成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对临时动议的议题,会议主持人可裁定为下次会议的议题。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系务会议事,应一事一议。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有关同志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与会人员的意见并形成会议决定,必要时通过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形式。会议做出决议或决定时,以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十一条 系务会要发扬民主作风,对所讨论的问题,到会每个成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示明确态度。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分歧较大时,除在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或请示学院后再行确定。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直系血亲、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的议题时,有关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四条 系务会对讨论研究的问题做出决定之后,要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逐项明确给有关成员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系务会由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发至系领导和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系务会决议、决定或需传达的事项,经会议同意,可以在本系内通报或对外公布。对外通报或公布应以会议形成的正式文件为准,除此之外的内容均不得向外传播和泄漏。

第十八条 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查

第十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系务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系领导根据分工负责贯彻落实,不得拖延推诿。对会议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的,可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以集体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由分管副主任提请系务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系主任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予以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一条 系务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必要时应及时向学院报告。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院内媒体及时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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